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奖惩条例

发布时间:2008-08-11浏览次数:0

一、为加强医院管理,推动医院各项改革的进程,促进全院工作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德医风水平,从严治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医院实施奖惩条例,各级干部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医院规定,认真检查与纪录。奖与罚都必须经过认真复核,由各级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防止处理偏差。

二、奖励条例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德规范,礼貌服务,工作业绩突出,为医院取得良好声誉,在宣传媒体上公开受到表扬者,经查证核实,医院将给予相关科室及个人一定的奖励。

2、关心医院改革与发展,积极参与医院的改革实践,在本岗位上为医院某一方面工作做出较大贡献,杜绝跑、冒、漏,增收节支,医院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300元。

3、积极为医院发展进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予以一定的奖励。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医德规范,但由于病人的原因或本人以外的因素,被病人误解或指责,与患者无顶撞或争吵,仍能坚持医疗工作原则,热情耐心为病人服务,医院核实无误后对受委屈者给予50--200元的鼓励。

5、对于每年科室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医院评选的先进集体、管理模范等,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6、在上级部门组织的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予以一定奖励。

7、其它某方面表现突出,确属公众认可,应该给予鼓励肯定的,将予以一定奖励。

三、处罚条例                     

1.未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患者投诉或工作失误,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50~100元处罚;造成一定后果者,其损失费用个人承担50-100%

2.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引起医患纠纷或出现工作差错,未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50~100元处罚;造成损失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外,个人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0-100%

3.由于个人业务水平原因,引起医疗纠纷或工作差错,未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指正指导或50~100元处罚;造成一定损失者,个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0-50%。情节严重者当事人岗位工资下浮一级至下一个聘期或按待岗处理。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按相关规定及条例处理。

4.由于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原因(语言简单、语气冷淡、表情冷漠、举止粗暴、缺乏解释、形象不佳,酒后上岗等),被病人投诉,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50~100元相应处罚或者待岗1-3个月处理。             

5.未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者,予以20~50元罚款。值班脱岗、漏岗或旷工者,给予责任人一次性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外,其损失费用个人承担。

6.乘车开药,私收费用,经查证,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相关责任人非法所得5倍罚款,如果系科室集体行为,科室主任、护士长各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发生三次以上),个人给予留用、察看、直至下岗,如科室所为解除科主任护士长职务。

7.严禁收受患者红包,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并予以5倍以上罚款。对于勒卡患者,索要钱物未果而报负病人,影响治疗的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岗。

8.严禁收受药品回扣,违反者,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9.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检查中,因科室管理不善而被经济处罚者,科室要承担50%比例的罚金;科主任、护士长岗位津贴(奖金系数)要下浮50%

10.年累计有效投诉3次以上者,个人予以待岗3-6个月处理。

以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