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行动不便的患者就医,进一步做好我校离休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我院家庭病房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1 收治人员:家庭病房原则上只收治行动不便、不能来医院进行检查、取药的离休人员,对于重、危患者及需住院综合治疗的患者、多种药物过敏的患者,原则上不予收住家庭病房。
2 出诊时间:原则上校区附近办理家庭病房的患者可每周出诊一次,其他患者每半月至一月家庭医生访视一次。
3 医疗文书管理:医生应将每次访视情况详细记录在离休人员门诊日志上,更换的门诊日志交由病案室妥善保管,3年后可以销毁。
4 业务范围:家庭医生负责对病人病情予以基本了解、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进行部分辅助检查,根据病情需要代开常用口服药物,交由病人家属到医院药房取药。原则上不予进行家庭静点,如患者及家属坚决要求家庭静点处置,须与患者及家属签订“家庭静点告知书”。对于容易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中药制剂、须做试敏药物等不允许进行家庭静点。
5 其它要求:
1)对于离休人员中突患重大疾病者,第一时间上报科主任、医政科。
2)医院每月对家庭病房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医生用药合理性,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疗文件的书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