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发布时间:2008-10-22浏览次数:0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

病 案 复 印 制 度

 

1、病案复印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2、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在病案室内查阅、复印病历。

3、申请复印者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近亲属同意的法定材料,由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复印。

4、患者复印病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病人家属复印病历,应出示患者、家属的有效身份证及相互间关系的法定证明。填写好病历复印申请单后方可复印。

5、为死亡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法定证明。

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病案借出院外复印,一经发现将予以相应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7、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