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02浏览次数:3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校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使公费医疗经费得到合理利用,依据1989年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为离休人员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离休人员在校医院就医,按《公费医疗管理细则》,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实报实销。

二、校医院没有的药物及辅助检查,经医院同意后可以外购及外出检查,其费用予以实报实销。

三、住院治疗:

原则上应在校医院住院治疗,如果确属校医院不能治疗的疾病,由科室提出,经医院批准后可以转至规定的上级医院,其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实报实销(不含高科技治疗)。

住院床位费用,厅局级离休干部报销标准70/天,其它离休干部报销标准35/天。

四、高科技治疗

各类支架安装、搭桥术、起搏器、心脏换瓣术、射频消融术、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置换术、器官移植、胰岛素泵、介入治疗等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治疗,其费用个人负担10%。其中的材料应以国产材料最高价格为准,超出部分费用个人负担。

五、危、急、重症患者可就地就近治疗,但应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待病情稳定后转回校医院治疗。

六、自费范围参照《公费医疗管理原则》执行。

七、离休人员办理外诊住院支票,应交支付款项的10%现金作为支票押金。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医院、老干部处及学校协商解决。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