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职工医疗补助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职工医疗补助金使用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
1、补助条件:
6 0岁以上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后发生的门诊医疗(含检查、治疗、用药)费,累计超过10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部分,对其中的药费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
门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药费,补助标准如下:
(1)6O岁(含6 0岁)至69岁:补助7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3000元;
(2)70岁(含7 O岁)至79岁:补助8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
(3)80岁以上(含80岁):补助9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6000元。
3、管理要求:
(1)原则上只对校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予以补助,在无诊治条件的情况下,校医院可以建议补助对象外诊治疗,但须做好转诊登记工作;
(2)发生的医疗费应有病历记载,要求处方与票据内容,时间、金额一致。
4、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门诊十种疾病、门诊特殊治疗患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的医疗费;
(2)保健用药、保健品、疫苗注射等医疗费;
(3)未经校医院同意的、缺少病历记载的、与本人所患疾病不符的、超量购药的医疗费。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因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省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起付线为1.5万元,超过起线部分的补助标准如下:
(1)6O岁以下:普通人员补助55%;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7O%;
(2)6 0岁(含6 0岁)至6 9岁:普通人员补助6 O%;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75%;
(2)7 0岁(含7 0岁)至7 9岁:普通人员补助6 5%;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80%;
(3)8 0岁以上(含8 0岁):普通人员补助7 O%;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85%;
(4)死亡人员补助标准比照上述同类人员补助比例提高5%;
(5)最高补助限额:
普通人员最高补助限额6万元;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最高补助限额8万元。
另外,极特殊情况,补助比例及补助上限可做适当调整。
2、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未经省医疗保险局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2)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营养、保健药品费用; 、
(3)疾病恢复期的康复、疗养、保健、按摩等治疗费用;
(4)由于打架、斗殴、饮酒、交通肇事、枪误击伤、外院医疗事故、自杀未遂抢救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
(5)治疗性病或吸毒等所致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报销
根据省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单位核销2O%,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四)门诊特殊治疗患者部分医疗费的报销
根据省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患者在门诊放化疗、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等治疗中,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核销2 O%,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五)工(公)伤(含校内比照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医疗费报销
1、通过省医保中心医疗期认定的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在指定医院发生的、与认定病情相关的门诊、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2、校内认定的工(公)伤人员,因工(公)伤部位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3、校内认定的职业病人员,因职业病本身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限额每人每月6 0元)、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4、上述人员参加省医保中心对医疗期认定的相关检查,检查费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5、校内认定的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就诊要求:
该类人员因工(公)伤部位或职业病本身就医,原则上应在校医院诊治,需外诊应由主治医生同意,经医政科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诊至省医保定点医院。急诊患者可就近就地治疗,并在72小时以内通知校医院,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校医院治疗,未经校医院同意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六)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其他医院,实施上环、取环、人工流产、引产等节育措施(不包括药流、宫外孕、正常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七)开展健康体检
为了更好地预防疾病,学校为教职工组织定期健康体检,建立连续健康体检档案。体检周期为一年一次。
(八)其他
门诊、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均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部分自付费用。
二、职工医疗补助金组织管理
学校设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孙和义 邓宗全
委 员:王彩琴 孙雪梅 韩东平 孙文博 石玉明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受理个人申请、组织例会、办理有关手续等事宜。
三、职工医疗补助金申报程序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
1、申报时间:每年4月末
2、申报地点:校医院
3、票据的有效时间:上年度1-12月
4、具体程序:按规定时间,申请补助人员将医保处方、医疗费票据按时间顺序对应整理好,并填写《门诊医疗补助单》,交本单位医保代办员。由单位医保代办员将申报材料统一送校医院医政科审核,校医院不受理个人申报。
5、票据审核:由校医院医政科、财务科、院长进行人员身份、年龄及报销票据的审核,按时间顺序核销起付线以内部分票据,对补助部分的票据予以签字。
6、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申报时间:每年6月、12月
2、申请办法:由住院患者本人提出申请,基层领导签署意见,送交人事处,经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
3、需携带相关材料:个人申请、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表、有效票据。
4、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科报销。
(三)其他各类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1、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有效票据按季度到校医院审核。
2、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科报销。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工医疗补助金不能预支使用。
(二)职工医疗补助金不能与蔡智明基金重复申请。
(三)异地居住人员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方法同上。
(四)未尽事宜,由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五)本办法从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