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4浏览次数:0

 

 

校发〔2012121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医疗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我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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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生 医疗经费 办法 通知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3月21印发

共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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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生医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2),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的医疗保健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费用,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总原则:学校全日制统招在校生办理“哈尔滨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医疗统筹。对只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哈尔滨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对参加学校医疗统筹的学生还将在哈尔滨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我校所能提供给学生的进一步医疗经费支持。

    二、医疗经费来源:学校拨款和学生自愿交纳的医疗统筹金(50元/人/年)。

    三、参加医疗统筹学生享受的具体医疗待遇

    (一)校内就医

1.门诊药品部分

①甲类药物使用:无需个人另外支付药费;

②乙类药物使用:参加医疗统筹者,个人支付20%药费;

③丙类药物:参加医疗统筹者,个人支付30%药费;

④特殊药品:未列入上述范畴的药品,可参考国产药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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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校医院予以承担部分药费。

注:校医院内部药物分类由医院药事委员会参考医疗保险药品分类制定;凡丙类及特殊药品的使用需经医院医政科或院领导审批。

2.门诊辅助检查部分

一般辅助检查项目(单项检查费用在1000元以下者),个人支付20%费用。

3. 门诊其它类

诊查费、护理费、氧气费、处置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等个人支付20%费用。

4.门诊材料费

门诊发生的挂号费、一次性材料费自理。

5. 校内住院就医

除高间、按摩、生活护理等特殊要求外,针对医保不予支付的个人自费部分学校予以承担80%

6. 会诊费:凡属医院组织的会诊、外请专家发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凡属个人邀请外院专家,其会诊、手术等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7. 救护车费:如因转院、取血、取药、送标本、取结果等医院公派出车,其费用由医院承担,如个人原因用车,费用自理

 ()校外就医

原则上仅对经校医院同意外转发生的医疗费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药费:确属病情需要、校医院无法提供的外购药品予以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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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辅助检查部分

单项检查费用在1000元以下者,结果阳性其费用报销70%,结果阴性报销50%。特殊一次性检查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予以报销50%

3.门诊其它类

诊查费、治疗费、处置费、会诊费等报销70%

4. 门诊发生的挂号费、材料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5. 校外就医住院费用

扣除起付金额后,针对医保不予支付的个人自费部分予以报销50%,高间住院费、按摩、生活护理、餐费等特殊要求除外。

     (三)意外伤害:除外自费医疗部分,报销“标准医疗费用”总额的50%。超出标准部分,个人自行负担。

     (四)医疗费用限额

参加医疗统筹者,医院每年支付的医疗费(门诊及住院)累计上限15万元,超出者费用自理。

(五)自费医疗范围   

1、未经校医院同意的转诊和自投医院的医疗费用

2、营养药、保健药、康复、疗养、保健性治疗、按摩治疗等费用

3、挂号费、医疗证()的工本费、往诊费、陪护费、家庭病房费、优质优价服务费、煎药费、取暖费、伙食费、营养费、生活护理费、就医路费、留观费、静点床(椅)位费、住院陪护费等

4、各种整容、美容、减肥、矫形、配镜、镶复等治疗、处置、药品费用

5、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住院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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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打架、斗殴、饮酒、交通肇事、枪伤、外院医疗事故、自杀抢救等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7、治疗性病的费用及由于吸毒等所致的疾病的诊疗费用

8、女学生的生育、宫外孕、人流、药流、代环、取环、避孕等费用

9、各类体检、预防接种、预防用药等

10、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期间,校外发生的非急诊费用

11、未经哈尔滨市医疗保险部门转诊,擅自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在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六)、补充说明

1、材料费指临床应用的必需的低值易耗品,如静点管、注射器、棉签、纱布、绷带、鼻导管、吸氧管、导尿管等,不含一次性止痛泵等特需服务

2、床费:按普通床位标准计算,超出标准部分属高间费

3、校外住院经费支付困难者,校医院可予以借款(支票)。凡办理借款者,需预交借款金额的50%为借款押金

4、危、急、重症患者可就近就地住院治疗,但应在住院5日内电话告之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

5、在校期间患病,首诊应到校医院,如确属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者(或校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者),可由经治医生(或患者)向医务科提出转诊申请

    四、未参加医疗统筹学生享受的具体医疗待遇

   (一)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原则上不负担学生的门诊费用,—6

但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予以承担部分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参保学生在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医疗保险分别支付如下费用:

    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血液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予以支付70%

    重度尿毒症腹膜透析门诊治疗支付腹膜透析液25/袋(根据年龄及体重每日限1-4袋);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实行定点药店、定额管理,术后2年以内和2年以上的,一个待遇期内分别支付4.9万元和3.5万元。

(二)住院治疗: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具体如下:

参保学生在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具体比例:

住院起

付标准(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最

高支付限额

普通

学生

低保

重残

学生

普通

学生

低保

重残

学生

三级

400

400

70%

70%

6万元(患有特殊疾病的,一个学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8.5万元)

二级

300

300

一级

200

0

75%

社区

150

0

乡镇卫生院

150

0

8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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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待遇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精神病患者在定点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75%。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非定点医院费用报销

     1、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或放寒暑假和实习等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可以报销,备案电话:12333

     2、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上述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相应提高20%

    五、组织管理和职责

    为做好学生的医疗管理工作,学校设立校领导为首,校医院、财务处、学工处、研工处、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医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落实高校卫生保健工作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医疗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 对学生医疗保健工作的计划、预决算、经费使用的审查;

(三) 对享受学生医疗待遇资格的审核;

(四) 对特殊事宜的协调与处理。

    六、该办法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其它同类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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